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报。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根据“先照后证”的审批要求,申请人应当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包含有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不含出境旅游业务,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件;
《旅行社条例》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至第二十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第六至第十一条;
《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三、实施部门:
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实施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部门,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许可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可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的计算机);
3.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
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
5.有必要的导游(且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6.满足上述条件即可申请设立旅行社,如获得许可,还需在指定银行缴存20万元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适用范围: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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