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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萝岗区城市子女继承宅基地咨询了解更多「广州合拓」遮组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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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遗嘱中的字有改动还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只要是本人手写改动的就仍然有效。如下面这个案件,父亲手写的遗嘱,虽有个别字改动,认为不会引起歧义,仍然有效。

书节选: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被继承人钟某5(儿子)、钟某6(父亲)均立有遗嘱。被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钟某5于2015年1月8日定立的遗嘱为自书遗嘱,有钟某5本人的签名和捺手印。《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钟某5定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钟某1(钟某5女儿)主张视频只反映钟某5宣读遗嘱,并没有反映钟某5书写过程以及该遗嘱上的见证人钟某4是有利害关系,对此,本院认为继承法并未要求自书遗嘱需具备视频和见证人的形式要件,在钟某1未提供证据该遗嘱是钟某5本人所书写的情况下,其主张该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虽然该遗嘱中个别字有改动,但不引起歧义,不影响钟某5的意思表示。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分家析产及继承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办理房产继承纠纷案件,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宅基地拆迁款分割纠纷案件,继子女继承权纠纷案件,各种财产权继承纠纷案件等,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宅基地祖屋被某个子女拆旧建新,其他子女能起诉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理论上可以,因为祖屋是全家一起的,都有份继承。某一个子女拆旧建新了,势必了其他子女的继承权,应当赔偿。但实践中比较难操作,如原告需举证证明祖屋的价值,这样才能赔偿金额,而房屋已被拆掉是没法评估价值的,部分法官可能会酌情一个金额。另外很多此类案件已经过了3年时效,也无法胜诉。如下面这个案件,五儿子拆掉祖屋建新房,其他几个儿子知情且还帮忙建房。后新建的房屋拆迁,一下子获得巨额补偿。其他几个儿子就起诉,认为自己也有份。就认为从拆房到现在已5年,过了3年时效,驳回其他几个儿子要求赔偿的请求。

书节选:

根据庭审情况,双方均确认案涉某号宅基地在马前妻去世时均已建有相应祖屋及附属物,相关祖屋及附属物即便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亦可被认定为马前妻的遗产,但根据本案查明情况,祖屋及附属物已被何某5拆除,即马前妻的遗产已实际不存在,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提起本案实际是基于其应继承的遗产被他人损毁而生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次,庭审中何某5陈述上述各地址的房屋分别被拆旧并新建于1999年至2017年间,且部分新建房屋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家属亦有参与提供劳务,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每年都会回来,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对此确认,亦是言,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对何某5新建房屋的事实是知悉的,从何某5后一次新建房屋至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提起本案已近五年,显然已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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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拆迁分得多套安置房,家庭成员之间如何分割?

张静律师解答:好是协商解决。如房屋登记在部分人名下,则可以在扣除其支付的必要费用后,补偿房款给其他产权人。在安置房套数多的情况下,可以各占一套居住或使用。如部分成员霸占全部房屋不肯协商,其他成员可起诉支付房屋使用费。后一招保底的,如果该安置房可买卖,也可以起诉拍卖超出居住范围的安置房,各产权人直接分售房款。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房是父母一起建的,后母亲去世,然后该房屋被拆迁。父亲将6套安置房都给了儿子,三个女儿起诉要求确认6套安置房自己都有十六分之一的产权。审理后认为宅基地房父母各占一半份额,父亲只能处分自己那一半的份额,属于母亲那一半份额,应由配偶和子女平均分割,终支持了女儿的诉求。并对于6套安置房如果分割进行了说明。

书节选:

关于蔡1、蔡2、蔡3如何实现其享有的权利问题。由于涉案四套房屋均登记于蔡4、蔡5名下,且房屋具有不可等份分割性,故对此蔡1、蔡2、蔡3、蔡父、蔡4、蔡5可进行协商,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原则,由蔡1、蔡2、蔡3先分担该四套房屋除房屋补偿款之外的其他由蔡4、蔡5支出的款项及费用后,再由蔡4、蔡5支付蔡1、蔡2、蔡3应得份额所对应的款项;同理,如蔡父、蔡7、蔡6亦要求分割张母本案所争议的遗产,亦可采取该方式。对于尚未办理确权登记的房屋,亦根据上述原则处理,由各继承人协议先出资办理产权登记,然后再做分割,或其他更易的方式分割。涉案的纠纷系因遗产的分割而引起的,各当事人之间均有血缘关系,因此希望各当事都能心平气和地处理张母的遗产。但如若各方当事人确实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涉案六套房屋的析产问题,则可另行通过的方式予以解决。

广州被继承人生前因合同支付的款项,能起诉作为遗产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被继承人生前签订合同支付的款项,被继承人去世后,合同权益由各位继承人享有。在款项没有退回来之前,不能要求作为遗产分割。

书节选:

本案是继承纠纷,争议的焦点是被继承人江某3生前支付的安置房购房款33万元应否独立出来分割处理的问题。《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江某3生前即与拆迁单位达成了抵扣购房款的合意,明确该33万元用于购买回迁房。庭询当中,三位继承人均表示前述拆迁安置合同尚没有解除,目前回迁房亦未建设,各继承人对于该笔款项处分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江某1亦称未能与拆迁公司重新达成协议,亦提供不了证据。综上,因该笔款项是江某3生前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与拆迁单位签订了合同,就拆迁安置合同的履行问题涉及案外人拆迁公司,是否变更合同条款需要重新协商一致,因江某1不能举证证明该33万元已经退回被继承人,故该33万元作为拆迁合同的履行款项受江某3生前与拆迁公司之间达成的合同所约束,在江某3后,各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亦无证据证明继承人与拆迁公司已经协商解除合同取回该笔款项,故该33万元并非一笔独立的款项,而是江某3生前遗留的合同权益,江某1坚持要求将该笔款项独立出来作为遗产继承分割的依据不足,暂时不在本案当中处理。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拆迁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房产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安置房分割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租户与被拆迁人补偿款分配纠纷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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