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委托代理合同中代理人的权限,权限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是可以代表公司的,超出权限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公司不担责,由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销售合作协议书》中的卖方是否璞某公司。《销售合作协议书》的甲方是“德某公司广州营销中心”,而“德某公司广州营销中心”不具备商事主体资格,从《销售合作协议书》的内容来看是黄某以璞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署。黄某否有权以璞某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签署该协议,本院作以下分析:1.《销售合作协议书》约定了杨某在区域销售案涉酒,约定产品质量及交易方式为现金等条款。由于璞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并未授权黄某三人有权代表璞某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黄某表璞某公司签署该《销售合作协议书》前应征得璞某公司的同意,或在签署《销售合作协议书》后经璞某公司追认,其实施代签合同超越了代理权的范围,且并未得到璞某公司的事前同意及事后追认,本院据此认定黄某杨某签署《销售合作协议书》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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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伙开店亏损后擅自注销营业执照构成违约吗?
张律师解答:构成违约,应赔偿合伙人损失。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杨某认为黄某未经协商一致,擅自将某药z店办理注销登记,导致药z店无法营业,属于根本违约,请求黄某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11604.89元应否支持的问题。其焦点问题是黄某未经协商一致,办理注销某药z店工商登记,是否属于违约;注销某药z店工商登记是否对杨某造成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z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第三十四条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本案中,杨某、黄某于2014年4月1日和2015年12月18日签订两份合伙经营协议中先后约定: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药z店转让,出租,变卖;双方都有权取消合作协议,固定资产和商品按当时市价或使用时间折旧兑换现金支付。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药z店转让,出租,变卖,注销。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并没有存在双方已协商一致可由黄某办理注销药z店工商登记的事实,黄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能证明双方已协商一致让其注销药z店工商登记。因此,黄某尚未征得杨某同意的情况下办理了注销药z店工商登记,属于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零七条的规定应对因注销药z店工商登记给杨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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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如何确定合伙协议纠纷管辖法z院?
律师解答:1、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z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2、法律规定:《民事诉z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z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z法z院管辖。《民事诉z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z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z法z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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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员工擅自对客户承诺返利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员工有公司授权对客户返利,则由公司担责,如员工无授权,公司不承认的话,由该员工自己担责。
判z决书节选:
关于石某是否为适格承责主体的问题。石某称其是经前某公司派遣到华某公司的员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本院认为,从石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来看,其前述有关经前某公司派遣到华某公司的员工合理。但是在涉案交易中,石某与梁某对账并给予梁某返利的承诺之行为是否职务行为仍需结合证据予以分析。首先,石某在本案中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华某公司授权其对外给予返利。其次,华某公司亦不认可授予石某权限,可代表华某公司对外作出返利的承诺。再次,梁某亦认为该返利的承诺是石某个人向其作出的。从各方的陈述来看,不能排除石某个人向梁某作为返利的可能,不能得出石某签署对账单的行为是代表华某公司的结论。基于本案中石某抗辩在对账单签名是职务行为,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石某未能完成该举证责任,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梁某要求石某承担支付对账单项下的款项的诉请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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