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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欠缴的物业费谁付咨询即时留言「多图」小资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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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钟前 广州天河区欠缴的物业费谁付咨询即时留言「多图」[广州合拓8d46ad7]内容:

广州购买带装修的房屋,对装修不满能拒绝收楼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只能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整改,不能拒绝收楼。

书节选:

至于黄某对装修问题提出的异议问题,虽然涉案房屋系带装修出售,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对房屋的交付条件明确约定“乙方在收楼当日如对室内的装饰、设备提出异议,由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维修或支付差价,但乙方不得籍此拒绝收楼,乙方以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不符为由拒绝收楼或拒绝办理收楼手续而引发的逾期交楼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履行维修及保修责任的,不视作延期交楼,乙方不得拒绝接受该商品房”。《委托装修合同》第六条第3款亦约定“甲方如对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提出异议,由乙方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维修或支付差价。乙方履行维修责任的,不视作延期完工”。基于上述约定,装修质量问题不能作为拒收房屋的理由,经审查,黄某对装修质量提出的异议均属于质量瑕疵,未证实影响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故黄某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涉案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涉案房屋仍存在装修问题需要整改,银某公司应当依约履行维修及保修义务,如因迟延履行维修义务给黄某造成损失,黄某有权向银某公司另行主张权利。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团购买房时,合同解除后团购费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团购费属于房款的一部分,则可以退。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购书的签订公司退还团购费。

书节选: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珠某公司与赖某签订的《楼宇认购书》《解除协议书》均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为:珠某公司是否应对优某公司收取的赖某7万元会员增值服务费承担返还责任。

经查,虽然案涉7万元由优某公司收取,但该笔费用实际上是基于案外人荟某公司与珠某公司签订的《楼宇包销合同》及荟某公司与优某公司签订的《广场项目合作确认函》约定的由荟某公司包销并终由优某公司收取的款项,而在赖某购买案涉房产时,通过交纳团购费7万元享受了12万元的购房优惠,认定该笔款项属于购房对价的一部分。现赖某和珠某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已解除,上述费用作为购房对价理应由珠某公司予以返还。虽然赖某与珠某公司签订了解除协议书并约定“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对方索赔或要求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但从该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双方协议内容仅针对珠某公司实际收取的款项而不涉及该7万元会员增值服务费,珠某公司认为赖某诉请其返还该7万元有违双方约定,与双方在签订解除协议书时的真实意思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关于要求珠某公司和优某公司共同承责属于赖某的权利,现赖某并未就此提起诉请,且关于包销费用的结算属于珠某公司与案外人荟某公司、优某公司的内部关系,珠某公司能否要求相关当事人返还相应的款项,其可另循途径救济。综上,判令珠某公司返还赖某7万元的会员增值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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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购房人逾期付款,开发商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z法z院不予支持。

判z决书节选:

虽然《某华庭装修合同》约定在叶买家未能按期支付购房款和装修款,逾期超过30天后,宝某公司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某华庭装修合同》。但《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z一款规定: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z法z院不予支持。在叶买家已经支付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购房款,履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法z院认为宝某公司与叶买家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解除为宜,并对宝某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为基础的相关诉z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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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楼花买卖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楼花就是卖家向开发商买的商品房还没出房产证,就直接转手卖给了买家,约定到时房屋出房产证了,就直接过户到买家名下的合同。这种合同是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主张签订合同时买家还没有购房资格,故楼花买卖合同无效,就认定买家没有购房资格只是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有效。

书节选:

针对王买家与邓卖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中,王买家与邓卖家于2018年5月27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自签订时成立。其次,商品房限购政策系针对房地产交易的一种宏观调控措施,而不是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故王买家没有购房资格虽然会影响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不会因此导致《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无效。后,王买家已实际按《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向邓卖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66万元,邓卖家亦签订《补充协议》确认王买家作为房居间)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邓卖家主张《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张静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从业十年以上。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执行异议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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