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施细则是依据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与实施规则共同使用。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与实施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评定中心依据实施规则的规定,建立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消防给水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强制性认证制度为适应WTO/TBT协议的有关要求,我国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两百余种产品,实行了在“四个统一”(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前提下,对其市场准入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的规定。首先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共有四类,即:火灾报警产品、喷水灭火设备产品、消防水带产品及汽车消防车产品。阶段,实施的第三批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主要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
6.3.2.1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前,检查组长应按检查准则的要求对文件和资料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文件审查结论。审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查的内容包括:(1)认证委托人提供的生产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2)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情况;(3)生产企业组织机构及职能分配的基本情况;(4)认证产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流程;(5)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及经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6)获证产品证书信息,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标志使用情况(适用时);(7)生产企业及获证产品变更情况等(适用时);(8)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生产企业采取整改措施情况(适用时)。文件审查通过的,检查组长应立即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结论;审查不通过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形成文件审查报告并通过“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上报。文件审查发现认证资料不符合工厂检查准则的,不得进行现场检查及后续活动。
8.3.5认证范围扩大时,工厂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实施细则相同、执行标准不同的产品(新增标准) ,应进行文件审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得删减)和产品一致性检查;(2)实施细则及标准相同、单元不同的产品,应进行文件审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范围至少应包括:职责和资源、采购和进货检验、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产品一致性控制。(3)单元内产品扩展应进行文件审查,一般不进行现场检查。当申请认证产品的质量特性或生产工艺与已获证产品存在显著差异时,应进行文件审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同上)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或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证书部分暂停的生产企业,扩大申请时 应进行文件审查、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不得删减)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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