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及编排
十、 品种正文分为药材和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三部分。
药材和饮片名称包括中文名和汉语拼音,其中药材和单列饮片名称还包括拉丁名,植物油脂和提取物还包括英文名。
十一、 品种正文中未列饮片和炮制项的,其名称与药材名相同,该正文同为药材和饮片标准。
十二、 饮片系指药材经过炮制后可直接用于中医临床或制剂生产使用的药品。
饮片除需要单列者外,一般并列于药材的品种正文中,先列药材的项目,后列饮片的项目,中间用“饮片”分开,与药材相同的内容只列出项目名称,其要求用“同药材”表述;不同于药材的内容逐项列出,并规定相应的指标。饮片炮制项为净制、切制的,除另有规定外,其饮片名称和相关项目与药材相同。上述编排系为减少品种正文篇幅,药材和饮片仍应作为独立的标准。
植物油脂和提取物系指从植、动物中制得的挥发油、油脂、有效部位和有效成分。其中,提取物包括以水或醇为溶剂经提取制成的流浸膏、浸膏或干浸膏、含有一类或数类有效成分的有效部位和含量达到90%以上的单一有效成分。
十三、 品种正文的三个部分分别按中文名笔画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一丨丿丶乛的顺序排列;单列的饮片排在相应药材的后面;制剂中同一正文项下凡因规格不同而致内容不同需单列者,在其名称后加括号注明;通用技术要求按分类编码。索引分别按中文索引、汉语拼音索引、拉丁名索引和拉丁学名索引顺序排列。
药材和饮片的检定包括“性状”“鉴别” “检查”“浸出物测定”“含量测定”等。检定时应注意下列有关的各项规定。一、 检验样品的取样应按药材和饮片取样法(通则0211)的规定进行。
二、 为了正确检验,必要时可用符合本版药典规定的相应标本作对照。
三、 供试品如已破碎或粉碎,除“性状”、“显微鉴别”项可不完全相同外,其他各项应符合规定。
“性状”系指药材和饮片的形状、大小、表面(色泽与特征)、质地、断面C折断面或切断面)及气味等特征。性状的观察方法主要用感官来进行,如眼看(较细小的可借助于放大镜或体视显微镜)、手摸、鼻闻、口尝等方法。
1 . 形状是指药材和饮片的外形。观察时一般不需预处理,如观察很皱缩的全草、叶或花类时,可先浸湿使软化后,展平,观察。观察某些果实、种子类时,如有必要可浸软后,取下果皮或种皮,以观察内部特征。
2 . 大小是指药材和饮片的长短、粗细(直径)和厚薄。一般应测量较多的供试品,可允许有少量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数值。测量时应用毫米刻度尺。对细小的种子或果实类,可将每1 0 粒种子紧密排成一行,测量后求其平均值。测量时应用毫米刻度尺。
3 . 表面是指在日光下观察药材和饮片的表面色泽(颜色及光泽度);如用两种色调复合描述颜色时,以后一种色调为主,例如黄棕色,即以棕色为主;以及观察药材和饮片表面的光滑、粗糙、皮孔、、附属物等外观特征。观察时,供试品一般不作预处理。
4 . 质地是指用手折断药材和饮片时的感官感觉。断面是指在日光下观察药材和饮片的断面色泽(颜色及光泽度),以及断面特征。如折断面不易观察到纹理,可削平后进行观察。
5 . 气味是指药材和饮片的嗅感与味感。嗅感可直接嗅闻,或在折断、破碎或搓揉时进行。必要时可用热水湿润后检查。味感可取少量直接口尝,或加热水浸泡后尝浸出液。有材和饮片如需尝味时,应注意防止。
6 . 药材和饮片不得有虫蛀、发霉及其他物质污染等异常现象。
检测行业是指检测机构接受用户的委托,综合运用科学方法及技术对某种产品的质量、安全、性能、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从而评定该种产品是否达到行业和用户要求的质量、安全、性能及法规等方面的标准。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颁布,我国开始放开外资和民营检验检测业务。2018年,我国商检法再次修正,将“商检机构”修改为“认证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修改为“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