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 曲静怡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称,为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使用外部评级的自主性,推动信用评级行业市场化改革,决定试点取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信用评级的要求,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显示,试点期间,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暂时停止适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告未说明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的其他要求,继续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据查询,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今年以来,信用评级行业改革疾步快走,监管部门逐步放宽对债券评级的要求,信用评级行业加速改革。今年2月26日,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与《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取消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强制评级要求和注册环节的强制评级要求。3月27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取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的债项评级强制披露要求,仅保留企业主体评级报告披露要求后,监管部门试点取消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环节各类信用评级要求,同时在申报环节,不强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作为申报材料要件。8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从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完善评级公司内部控制和评级独立性、加强信息披露、加大对违规行为惩戒力度等方面强化信用评级行业要求。
“这一系列政策一方面是为了弱化债券承销业务和两融业务对外部评级依赖工作,完善注册制信息披露制度,提升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给予市场参与者更多的主动选择权;另一方面也是由于2020年多项高评级债券爆雷,暴露出我国部分评级机构评级虚高情况,取消强制评级后,将会使得评级机构竞争加剧,机构评级实力将经受市场的考验,将提升评级机构对于债券信息的挖掘能力,进一步推动评级公司理性展业。”中航证券分析师薄晓旭分析说。
对此,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研究员明明分析认为,央行此次发布公告也是基于之前政策的确认和补充。无论是取消评级还是逐步走向取消强制评级,都可能会对2021年及之后信用债市场产生影响。对信用债市场来说,未来新发债券面临债券级别被收紧或者无评级的风险,而存量债券也面临评级下调压力,债券价格有下行风险。部分主体评级虚高已是市场共识,评级从虚高逐步回归的过程可能会影响信用市场的重新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