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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进展的公告端午快乐与端午安康

   日期:2023-09-27     浏览:30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领益智造”)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领益智造”)分别于2021年3月30日和2021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为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132,400万元,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将担保额度在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调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5)。

二、担保进展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中国银行为东莞领杰新增人民币2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总授信额度从人民币61,000万元增加至人民币81,000万元,授信期限为2021年3月29日至2022年2月24日止。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为上述变更后的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与中国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合同》,原合同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原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51)。

2、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东方亮彩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亮彩”)、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盛翔”)、领胜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胜电子”)与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略数控”)、领益科技、赛尔康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康深圳”)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了《授信协议》,招商银行分别提供了人民币20,000万元、10,000万元、50,000万元、30,000万元、5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021年8月30日至2023年8月29日止。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为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与招商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保证期间为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券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3、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亮彩、领胜电子、领略数控、领益科技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民生银行分别提供了人民币10,000万元、10,000万元、20,000万元、3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2日止,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为上述授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与民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期间为每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期三年。

4、公司与民生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民生银行向公司提供人民币20,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2日止。经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股东决定,同意为上述授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并与民生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期间为每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期三年。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展开全文

被担保人东莞领杰、东方亮彩、东莞盛翔、领胜电子、领略数控、领益科技、赛尔康深圳、领益智造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领胜电子与领略数控合计使用招商银行提供的人民币50,000万元担保额度,统计担保额度时按其各自最高可使用的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0万元进行计算。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补充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第一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债权人一致同意将《最高额保证合同》第三条变更如下:

1、本合同所担保债券之最高本金余额为捌亿壹仟万元整。

2、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二条 补充协议的效力

本补充协议作为对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有效补充,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约定于《最高额保证合同》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准。

(二)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第一条保证范围

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债权人在授信期间内为债务人办理新贷偿还、转化旧贷或信用证、保函、票据等项下债务(无论该等旧贷、信用证、保函、票据等业务发生在授信期间内还是之前),保证人确认由此产生的债务纳入其担保责任范围。

第二条本保证书为最高最高额担保书

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可晚于《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到期日。

第三条保证方式

保证人确认对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保证责任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三)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第一条主合同

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该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债务人及/或主合同债务人的关联公司签订的合同,关联公司适用主合同项下定义,下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第二条主债务人

本合同正文提及主债务人,除非另有约定或说明,均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及其关联公司。

第三条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

最高本金债权本金额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之和。

第四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2日(皆含本日)。为避免疑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也指债权确定期间。

第五条担保方式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750,542.4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51.92%。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715,010.46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943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34,589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授信额度协议;

2、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原文链接:http://www.qiudei.com/news/show-159716.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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