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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资料

   日期:2023-09-28     浏览:36    评论:0    
核心提示:(上接A13版) ■ 【注】: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博拓生物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和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参与人均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

(上接A13版)

【注】: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博拓生物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和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参与人均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或退休人员聘用协议书;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博拓生物1号资管计划设立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已于2021年8月16日获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产品编码:SSK511)。管理人及实际支配主体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该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该资管计划本次获配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博拓生物1号资管计划获配230.3964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总量的8.64%,其具体配售结果如下表所示: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666.6667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4.5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8.58倍(每股收益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89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4.03元(按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1.94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按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92,133.33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9月3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6815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9,196.41万元(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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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82,936.92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6,380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十三、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十四、认购情况:本次发行数量为2,666.6667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46.1706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12.98%,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408.4461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408.4461万股,无放弃认购股份;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912.05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440217%,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910.9985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0515万股。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0515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以及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经审计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中汇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1420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的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0年1-6月财务报表。公司2021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经中汇会计师审阅,中汇会计师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1]6410号),并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和“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五、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以及招股意向书附录中的《审阅报告》。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上半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且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0年1-9月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2021年1-9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区间为151,000万元至186,000万元,与2020年同期营业收入相比增长136.18%-190.93%;预计2021年1-9月实现净利润为71,750万元至87,500万元,与2020年同期净利润相比增长101.27%-145.45%;预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550万元至87,300万元,与2020年同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增长102.37%-146.91%。2021年1-9月预计收入及净利润与2020年同期相比增长的主要原因系新冠疫情在全球持续反复,公司新冠检测产品在英国等境外地区的销售规模持续增长。

2021年1-9月的经营业绩预计是公司初步测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净利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各项经营业务正常运行,未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发行人经营模式、主要产品销售情况、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主要核心技术人员、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行业市场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2021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下述银行开设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办理与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有关的事宜。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博拓生物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作为博拓生物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定沈强、李小华作为博拓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沈强:国泰君安投行事业部执行董事,主要主持或参与的保荐类项目包括: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等。沈强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小华:国泰君安投行事业部业务董事,主要主持或参与的保荐类项目包括:江苏常发制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及其非公开发行、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上海百润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等。李小华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音龙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陈宇杰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5)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2、公司实际控制人于秀萍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3、公司控股股东拓康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二)其他发行人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杭州康宇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企业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4)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吴淑江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将遵守下列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5)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红梅承诺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宋振金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实施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作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规定:

1)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承诺。

(4)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4、公司其他非自然人股东松瓴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杜坚力、李鸿鹤、李起富、李顼珺、梁荣伟、汪莉萍、王伟红、吴海江、郑钢武及朱爱菊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事项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陈音龙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陈宇杰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4)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发行价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6)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于秀萍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4)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及价格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5)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控股股东拓康投资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2)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4)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发行价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5)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6)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发行人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杭州康宇承诺:

(1)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发行价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5)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起富承诺:

(1)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及价格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4)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吴淑江,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红梅承诺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宋振金承诺:

(1)本人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不违反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2)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本次发行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发行价将进行相应的除权除息调整。

(4)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自身财务规划的需要,合理进行减持,减持数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

(5)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办理有关事宜,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就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事宜,公司制定了《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为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根据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3)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影响及作用,经各方协商确定后及时通知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主体并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1)公司回购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应当在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应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且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无法实施股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若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应于1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控股股东应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现金分红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现金分红的50%。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且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公司时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若触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措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1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而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各自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税后薪酬的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各自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税收薪酬的50%。

3、未履行股价稳定预案的约束措施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按约定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有权扣留其与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所需资金总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直至其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未领薪酬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采取股价稳定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扣留触发其股价稳定措施后,公司应付其薪酬及现金分红总额的70%,直至其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在新聘任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将要求该等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就上述稳定股价事宜,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发行人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将在上述情形发生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措施的相应承诺。

2、控股股东拓康投资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企业将在上述情形发生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公司实际控人陈音龙、于秀萍和陈宇杰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将在上述情形发生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本人将在上述情形发生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承诺对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四、关于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董事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监管机构认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并在上述事项认定后三个月内提出股份回购预案,预案内容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公司已发行但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发行上市的,回购价格参照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但不低于发行价格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确定的价格。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拓康投资承诺:

(下转A15版)

原文链接:http://www.qiudei.com/news/show-160909.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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