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于2021年9月13日起对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C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自2021年9月13日起,本基金将增加C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销售,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该类份额的场内简称为“煤炭等权LOF”,场内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161724)收费模式
原有的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后的收费模式不变。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3596)收费模式
(1)C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0%。
(3)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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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均与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3、新增C类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展开全文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销售机构。
4、投资者申购 C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 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公司对《基金合同》中涉及增加C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一《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
三、《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将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按规定更新。
四、重要提示
此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查阅修订后的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全文。本次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自2021年9月13日起生效。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cmfchina.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3日
附件一:《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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