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使用权“转让”在法律界定上存在问题
按照我国《公司1法》等民商法的法学理论,财产权的转让不仅可以指所有权的转让,还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各项权能的单独转让。
但是在《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中,权利“转让”特指所有权转让。也就是说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表述看,《公司1法》规定的知识产权出资只能是知识产权所有权,不能以使用权出资,因为只有所有权才谈得上“转让”,使用权只能说是“使用许可”。
商标标志
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织,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通常情况下是进行商标独占许可入股,由商标注册人和被投资企业签订长期的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给被投资企业使用,注册人依照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但注册人虽不享有商标的使用权,却仍然享有其他权利。”根据这个规定,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数、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用这些东西任意组合构成,新的《商标法》将商标保护客体从平面商标扩大到了立体商标和色彩组合商标。
若以商标使用权入股的,不办理商标转让,而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由你同意将上述商标在一定期限内许可给新开的公司使用,将本应收取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价入股。按照出资程序,以商标权出资需要商标注册人向商标局申请将商标权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经商标局核准后,自公告之日起商标权归属被投资企业,才意味着注册人完成出资。若以商标使用权入股的,不办理商标转让,而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由你同意将上述商标在一定期限内许可给新开的公司使用,将本应收取的商标许可使用费作价入股。商标受法律的保护,注册者有权。在中国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区别。注册商标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注册后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则不受商标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