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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路遥作品

   日期:2023-10-01     浏览:45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经查,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系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未识别该关联关系,未在2018、2019及2020年报中准确披露该关联关系。2018年以来,截至2021年5月,你公司与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合同金额为2018年9267万元,2019年951.24万元,2021年1.08亿元,分别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30%、0.58%、5.19%。上述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直至2021年8月5日,你公司才对该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完成补充审议及披露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及时披露,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一)在公司定增项目推进过程中,经公司自查,由于前期对关联关系的认定存在疏漏,公司与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存在未及时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议及披露程序的情形。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进行全面梳理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和发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和纠察,并主动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和四川证监局,提交了《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自查报告》。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1年8月5日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审议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进一步反思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充分吸取教训。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有关关联交易及关联方的甄别、发现、信息传递、审查等制度体系。细化关联交易管控流程,加强对关联交易、合同、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的执行力度。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对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2日

原文链接:http://www.qiudei.com/news/show-164780.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以上就是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路遥作品全部的内容,关注我们,带您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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