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自2013年以来,根据原国家质检总局《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1〕62号)的要求,为规范,提试质量,提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水平,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理论考试机试化的要求,建立了全省统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机考化平台,实现统一考试库,统一考试管理软件、统一在线考试软件。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