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64号),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恒星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5,046,29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8,203,698.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3,264,768.9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24,938,929.03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1月26日出具大华验字[2021]000790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及子公司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市恒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西自贸区宝畅联达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司河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以下统称“乙方”)、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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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包含尚未支付的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费用2,887,410.48元(包括审验费、律师费、登记托管费、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分别用于甲方预应力钢绞线改扩建项目、合金镀层(锌)钢丝钢绞线改扩建项目、年产20万吨预应力钢绞线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春奎、周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展开全文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22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