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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巨额国资,以虚假诉讼套路小股东,东方伟业损失近10亿新三国三英战吕布

   日期:2023-10-10     浏览:49    评论:0    
核心提示:福州东方伟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方伟业公司”)因与人合作开发地产项目,结果被大股东欺瞒制造虚假借贷、虚假诉讼,导致公司参股项目价值近10亿资产被侵占,追讨多年未果。 巨额国资被挪用给私人放贷

福州东方伟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东方伟业公司”)因与人合作开发地产项目,结果被大股东欺瞒制造虚假借贷、虚假诉讼,导致公司参股项目价值近10亿资产被侵占,追讨多年未果。

巨额国资被挪用给私人放贷

2010年,东方伟业公司与福建籍商人周宁强、周伦胤兄弟开办的上海融真资产有限公司合作,设立上海融真东伟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融真东伟公司”),在上海开发南翔东方伟业广场项目。

2014年上半年,东方伟业公司突然从报纸上刊登的拍卖公告发现,东方伟业广场项目已涉案进入到执行阶段。

后经了解发现,在2013年1月,上海宝顺投资公司的孙焰与融真东伟公司签订了一份2.788亿元的《借款合同》,借款用途写明用作东方伟业广场项目建设使用,抵押物就是该项目。后因实际借款人周宁强、周伦胤没有如约还款,被起诉至法院。

2014年7月28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2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融真东伟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97037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

项目实景

2015年6月7月,虹口法院执行庭以物抵债,将东方伟业公司广场项目抵债给了孙焰。

此间,东方伟业公司对案件的执行提出了执行异议,并提起了诉讼。

此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的庭审调查中查实,这笔借款的出借方为自然人孙焰,孙作为国有企业的一名普通管理职员,自身不可能拿出这笔巨款,其当庭承认了2.788亿元借款资金来自国有企业上海浦东物流云计算公司,孙焰称自己与该公司时老总(潘卫东)关系好,才获得了这笔资金。

那么问题在于,一家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为什么会冒着挪用公款的刑事风险,借款给孙焰个人放贷?

虚假诉讼致小股东资产损失近10亿

随着调查的深入发现,孙焰借给周伦胤的2.788亿元,根本就没有用在南翔东方伟业广场项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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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查实,涉案的借款2.788亿元,由潘卫东、虞刚等人,将他们控制下的西本新干线公司的国有资金,以开具银行本票背书的形式,背书给孙焰,再由孙焰以个人名义与融真东伟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同时在协议外收取高额的介绍费、利息和赔偿金。

在该案中,融真东伟公司在取得上述本票后,在数天之内,又通过背书的方式最终让这2.788亿元回流到上海西本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

也就是说,孙焰借给融真东伟公司的2.788亿元,在后者的公司空转了一圈,又返了回去,没有进入公司账户,也没有用于东方伟业广场项目建设使用。

对此,东方伟业公司的相关人员称,以已经建成的项目进行抵押,借贷双方的共同目的十分明显,就是通过借款抵押的方式对项目资产进行转移,从而达到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

一条重要的佐证信息是,东方伟业公司与周宁强、周伦胤在成立合作公司时就约定,融真东伟公司在进行项目开发需要建设费用时,需经三方确认后,才能向社会筹措建设费用。而周宁强、周伦胤向孙焰的借款,刻意隐瞒,并未向东方伟业公司等小股东透露。

为慎重起见,东方伟业就相关案情请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高铭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龙翼飞、汤维建、谢望原、时延安等五位教授进行了认真地研讨、鉴定。

五位专家表示,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就本案而言,孙焰与上海市融真东伟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伦胤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进而将南翔项目转移给孙焰以及虞钢占有,严重侵犯了东方伟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本质上已经符合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

从结果来看,东方伟业广场项目的土地及在建工程等资产已通过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手续转移至孙焰名下,按照目前市场的估值,东方伟业公司损失近10亿元。

案件逻辑不通疑点重重

该案中,存在诸多逻辑不通和不合常理的地方。

孙焰诉融真东伟公司案,诉讼金额为2.788亿元,虹口法院作为初级法院,是否有受理、审理的管辖权限?对此问题,虹口法院面对媒体的访问,没有正面作答。

此后,东方伟业公司作为融真东伟公司的股东向虹口法院提起上诉时,被以主体不适格和时效已过为由,不予立案。

关于主体适格和时效性问题,中国著名民法专家高铭喧、龙翼飞、汤维建、谢望原、时延安等五位教授,根据相关证据材料结合法律规定,肯定了时效存在和主体适格。

之后,在东方伟业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不仅查实了国有企业的巨额资金违规挪用给孙焰放贷的事实,还发现无息出借2.788亿,最后违约金竟高达1.1亿元的漏洞;同时还发现一审时原被告在庭审中无任何争辩,迅速达成调解,其不过是为了借法院做跳板,达到迅速侵吞、转移资产目的的事实。

但意外的是,二中院在判决时,对庭审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全部避开,也以时效已过作为搪塞。

东方伟业公司的律师表示,在该案中,孙焰是资金提供方的高管,被告是原告实际控制公司的母公司大股东的法人。这种左手告右手,以调解的手法,没有约定利息却随意定违约金,做高赔偿金额的行为,是典型的自己告自己的虚假诉讼,遗憾的是,三级法院都对东方伟业提供的证据都视而不见。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了避过东方伟业公司对融真东伟公司的监管,借贷方及虞钢隐瞒前者另行私刻了印章,以配合孙焰提起民事诉讼,对此重大问题,东方伟业曾多次向虹口法院提出质疑,但都被置之不理。

此外,在2016沪02民终4616号判决书所载的一条与虞钢的对话录音证据中,虞钢说明了“这2.788亿与融真东伟公司无关的债务,这是他和第三方的债务”,没有被法院采纳,法院仅以其中提到的2.788亿借款和对项目进行查封,就断章取义认定东方伟业公司已经知情案件。法院如此有悖常理的做法也令人难以理解。

申诉过程阻力重重

本案中,东方伟业公司于2014年开始,针对虚假诉讼问题多次向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区分局经侦支队等机关报案,但至今没有任何实质性的答复。

2015年3月,东方伟业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峰及随行工作人员到虞钢公司商讨时, 该公司人员仅站在虞钢公司门口的曲阳公园内,无任何违法行为,就突然遭到上海市虹口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数十名民警拘捕。此次有五名工作人员,被强制押送到虹口区刑侦大队,关押时间长达23小时。

但事后经虹口刑侦支队证实,是虞钢报假案称有人要绑架他,才导致东方伟业公司员工被抓。

为此,东方伟业公司向公安机关要求彻查报假案引发的系列问题进行彻查,结果不了了之。

显而易见,在虞钢、孙焰等人的背后,有着强大而神秘的力量。

2021年春节前后,因青浦区国资委的报案,虞钢被静安区公安分局刑事立案并被边控,但后来,因孙立军及其党羽龚道安等人的干涉下被撤案。

相关材料还显示,十多年来,虞钢、孙焰等人在上海法院类似东方伟业公司遭遇的案件,至少有数十起。知情人表示,这种案件,如果没有法院的配合是很难得以实现的,但在虞钢、孙焰等人这里却十分轻松地达到了效果。

结语

11月9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暨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国家针对虚假诉讼的整治信号强烈。

关于本案,国内权威专家已经结合相关证据材料论证分析认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疑点众多。而小股东多年来也在坚持不断地申诉,但为何迟迟没有得到回应?如此明显的国有巨额资产被侵占、挪用也无人介入过问?

我们也看到,相关部门正针对虚假诉讼等行为保持高压严D态势,“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行为将无处遁形。

原文链接:http://www.qiudei.com/news/show-175689.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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