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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步步惊心小说大结局

   日期:2023-10-10     浏览:46    评论:0    
核心提示:相关股东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上海昊海生物

相关股东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楼国梁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楼国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0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该警示函系针对楼国梁先生于2021年5月31日、2021年6月21日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详见《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5)。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楼国梁:

经查,你存在以下事实:

截至2021年5月30日,你持有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海生科)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票9,5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6%。2021年5月31日,你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昊海生科股票210,000股,但未按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2021年6月2日,昊海生科披露《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称,你拟于2021年6月24日起以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2,165,000股昊海生科股票。但你于2021年6月21日即减持昊海生科股票98,999股。

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1、公司股东楼国梁先生在收到警示函后,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对公司主体行为作出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1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www.qiudei.com/news/show-175742.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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