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本案当事人刘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害人家属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关于责任承担问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就是说,对于普通交通事故,先由肇事车投保的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如果车辆购买有商业三者险的话,要看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是否发生效力。如果发生效力,则商业三者险不予赔偿,如果不发生效力,那么由商业三者险,在保险限额内赔偿。
需要补充的是,由于本起事故是驾驶人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刘某故意制造的,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此外,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即,本案中,保险公司负有垫付责任、在承担交强险之后,可以向驾驶人追偿。同时,商业三者险也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