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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奥马原董事长赵国栋等3人收警示函 年报数据不准确长生不死是什么生肖

   日期:2023-10-10     浏览:48    评论:0    
核心提示: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日讯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今日公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29号、〔2021〕130号显示,经查,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奥马”,)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日讯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今日公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29号、〔2021〕130号显示,经查,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奥马”,)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是2020年8月至10月,ST奥马子公司西藏网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及山西汇通恒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汇通)以银行定期存单分别为张家港保税区明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4笔,担保金额合计10.45亿元。

二是2017年9月21日、2018年2月1日,ST奥马、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时为ST奥马控股孙公司,以下简称钱包好车)分别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差额补足协议》,为钱包好车与郑州银行签订的两份《个人小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三是2018年4月2日,ST奥马、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时为ST奥马控股孙公司,以下简称智源融汇)与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为智源融汇与长治银行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ST奥马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等规定。

二、2020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

ST奥马在2020年年报中确认,ST奥马山西汇通于2020年8月收回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理业务应收账款1.45亿元,并于2020年10月收回对原公司子公司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转让给原实际控制人赵国栋)及其子公司全部应收款项,相应减少了账面应收账款。经查,山西汇通收到的上述款项大都来源于ST奥马对外借款,相关应收款项实际均未收回。

上述事项导致ST奥马2020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2020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也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等规定。

赵国栋作为ST奥马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刘向东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吕文静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ST奥马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赵国栋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刘向东、吕文静对公司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ST奥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赵国栋、刘向东、吕文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赵国栋于2015年12月22日至2021年4月29日担任ST奥马董事长;刘向东于2019年1月31日至2021年4月29日担任ST奥马总经理,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11月29日担任ST奥马非独立董事。

展开全文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明确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确定披露标准;

(二)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八)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九)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十)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十一)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人员的处理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利用新闻报道以及其他传播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敲诈勒索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向有关部门发出监管建议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30号

关于对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是2020年8月至10月,你公司子公司西藏网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及山西汇通恒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汇通)以银行定期存单分别为张家港保税区明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4笔,担保金额合计10.45亿元。二是2017年9月21日、2018年2月1日,你公司、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时为你公司控股孙公司,以下简称钱包好车)分别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两份《差额补足协议》,为钱包好车与郑州银行签订的两份《个人小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承担差额补足责任。三是2018年4月2日,你公司、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时为你公司控股孙公司,以下简称智源融汇)与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为智源融汇与长治银行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承担差额补足责任。你公司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等规定。

二、2020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

你公司在2020年年报中确认,子公司山西汇通于2020年8月收回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理业务应收账款1.45亿元,并于2020年10月收回对原公司子公司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转让给原实际控制人赵国栋)及其子公司全部应收款项,相应减少了账面应收账款。经查,山西汇通收到的上述款项大都来源于你公司对外借款,相关应收款项实际均未收回。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2020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也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1月2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29号

关于对赵国栋、刘向东、吕文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赵国栋、刘向东、吕文静:

经查,你们在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电器或公司)任职期间,奥马电器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一是2020年8月至10月,奥马电器子公司西藏网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及山西汇通恒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汇通)以银行定期存单分别为张家港保税区明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镇江中能恒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4笔,担保金额合计10.45亿元。二是2017年9月21日、2018年2月1日,奥马电器、福州钱包好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时为奥马电器控股孙公司,以下简称钱包好车)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两份《差额补足协议》,为钱包好车与郑州银行签订的两份《个人小额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承担差额补足责任。三是2018年4月2日,奥马电器、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时为奥马电器控股孙公司,以下简称智源融汇)与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为智源融汇与长治银行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奥马电器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等规定。

二、2020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

奥马电器在2020年年报中确认,子公司山西汇通于2020年8月收回福州中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理业务应收账款1.45亿元,并于2020年10月收回对原公司子公司中融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2月转让给原实际控制人赵国栋)及其子公司全部应收款项,相应减少了账面应收账款。经查,山西汇通收到的上述款项大都来源于奥马电器对外借款,相关应收款项实际均未收回。上述事项导致奥马电器2020年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信息不准确,2020年10月21日发布的《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披露的相关信息也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等规定。

赵国栋作为奥马电器时任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刘向东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吕文静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奥马电器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赵国栋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刘向东、吕文静对公司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国栋、刘向东、吕文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1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www.qiudei.com/news/show-176671.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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