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3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2月3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1年12月3日上午9:15至2021年12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1年12月3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1号院7号楼环洋大厦二层。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551,264,7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87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12,051,1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80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139,213,59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69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7,483,0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7,483,0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1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展开全文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4,952,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550%;反对6,312,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4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70,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487%;反对6,312,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35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4,952,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550%;反对6,312,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4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70,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6487%;反对6,312,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35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关于修订〈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44,962,73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568%;反对6,302,0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4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80,9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7823%;反对6,302,0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21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4、《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委托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0,494,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02%;反对770,3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12,6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048%;反对770,3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29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5、《关于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074,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反对19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292,5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542%;反对19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4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此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周天石律师和陈继鑫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未包含《通知》中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1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十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