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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关于职场的电视剧

   日期:2023-10-14     浏览:41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5,000,0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5,000,000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 36个月。

2、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27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创微纳”或“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55号)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00万股,并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445,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为393,431,49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为51,568,50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25,000,000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2018年12月26日)起36个月, 股东数量为7名,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5.62%,将于2021年12月27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承诺如下:

(一)股东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本单位于2018年4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11,688,312股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10,000,000股发行人股份,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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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5)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本公司减持公司股票前,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的减持不受前述限制。

(7)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8)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二)股东华控科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单位于2018年4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3,561,429股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900,000股发行人股份,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三)股东华控湖北防务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1)本单位于2018年4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2,282,727股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950,000股发行人股份,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票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四)股东南靖互兴厚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单位于2018年4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1,168,831股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本单位于2018年12月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1,000,000股发行人股票,自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该部分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票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五)股东国投创合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北京华控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潍坊高精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本单位认购发行人股票导致发行人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发行人股票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票。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单位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票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

(4)本单位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发行人的股票时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5)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则出售股票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5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单位怠于承担前述责任,则发行人有权在分红时直接扣除相应款项。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中信证券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睿创微纳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限售规定。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睿创微纳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同意睿创微纳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25,000,000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2月27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www.qiudei.com/news/show-181778.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以上就是关于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公告关于职场的电视剧全部的内容,关注我们,带您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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