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传智播客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2021年12月20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于洋先生、刘凡先生的简历及相关资料,不存在《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于洋先生、刘凡先生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技能及工作经历能够胜任副总经理的职责要求。
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同意公司董事会此次变更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同意聘任于洋先生、刘凡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董一鸣、张岭、李洪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