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了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项;2021年9月11日,公司披露了《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等文件。
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收到《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2021年11月8日,公司披露了《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等问询函回复文件。
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收到《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2021年12月7日,公司披露了《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以及《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等问询函回复文件。
以上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相关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于2021年12月21日对《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本次修订涉及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募集说明书》的更新、补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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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更新、补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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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师关于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更新、补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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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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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情况外,对此次申报文件中少量文字描述等非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修订。
特此公告。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