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小波、王小刚、李春友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204号),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原文内容公告如下: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小波、王小刚、李春友:
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发布公告,称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证照已处于失控状态,但你公司部分董事认为披露内容严重失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法进行判断。该公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存在问题,同时反映出公司内部治理存在缺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何小波、总经理王小刚、董秘李春友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何小波、总经理王小刚、董秘李春友于2021年12月15日14时30分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要求就公司公章、证照是否失控等相关公司治理及内控问题进行说明。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相关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就公司印章证照失控情况等公司治理及内控问题到北京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特此公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