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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王鹏程博士:新证券法下独立董事如何有效履职?打印机打出来是白纸

   日期:2023-10-15     浏览:27    评论:0    
核心提示: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于12月17日下午举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主题沙龙,数千位独立董事参加了本次线上活动。安永大中华区审计服务主管合伙人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及财务内控审核”进行了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于12月17日下午举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主题沙龙,数千位独立董事参加了本次线上活动。安永大中华区审计服务主管合伙人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及财务内控审核”进行了分享。

以下内容根据现场演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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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独立董事,大家下午好!我是安永大中华区审计服务主管合伙人王鹏程,很荣幸参与本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主题沙龙”,我今天分享的题目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效履职及财务内控审核”。

中国的资本市场经过30年的发展,截至2020年底,现有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超过4500家,香港上市公司超过2500家,我们的资本市场是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市场。独立董事作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上市公司治理、维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截至2020年底,A股上市公司任职独立董事超过14000人,港股上市公司任职独立董事超过8000人。

近期某上市医药公司财务造假案件中对独立董事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引发了资本市场对于独立董事职权、义务以及如何履职问题的广泛讨论和思考。在强监管的证券行政执法背景下,独立董事因上市公司违法、被做空而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承担的罚款金额都在提高。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非常感谢上市公司协会发起本次活动,让众多的专业机构、独立董事有机会坐在一起积极探讨中国独立董事有效履职的话题。

作为全球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我们在上市公司审计过程中与独立董事有广泛和深入的沟通,熟悉独立董事的工作机制,也非常理解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今天借这个机会,我希望能够在独立董事如何有效履职、在履职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独立董事在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核过程中应该关注的重点领域、如何利用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成果并与其保持有效沟通、以及在出现舞弊迹象时的独立调查机制等领域进行一些探讨和分享。

一)独立董事的履职范围

对于独立董事的履职范围,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沪深两市的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自律规范等文件中均有一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领域:

1.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均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确保定期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关联交易涉及和大股东控制公司之间的交易,也是财务造假的重灾区,所以对于重大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的重要举措;

3.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规定,审计委员会的关键职责之一便是“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压实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这是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4. 公司治理也赋予了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提名、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董事高管薪酬等职权。

此外,独立董事履职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对一些重大事项的审批和发表独立意见。如果企业被外部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作为审计师,我强烈建议各位独立董事详细了解引发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具体事项、审计师出具意见的基准等等,因为非无保留意见是对财务报表本身真实、公允性的一个否定。

当然,公司如果出现了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重大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也建议独立董事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详细了解具体事项,与企业管理层、外部交易顾问、外部审计师做好充分的沟通,为发表客观、独立的意见奠定基础,必要时也需要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二)独立董事失职面临的风险和处罚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应当依法独立履职,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近年来,在强监管的证券行政执法背景下,董事因上市公司违法而被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形频发。根据2020年度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情况,涉及18家上市公司,共处罚53名独立董事。涉及独立董事的行政处罚案件共18件(沪主板6件,深主板2件,中小板9件,创业板1件),其中证监会作出处罚7件,证监局作出处罚11件。

2020年度被行政处罚的53名独立董事合计被处以384万元罚款,处罚金额较2019年度增长69.16%(2019年度57名独立董事合计被处以227万元罚款),处罚力度加大。

2020年度涉及独立董事被处罚的18个案件中,主要涉及的违规类型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针对违规的公司共计开出罚单16起,处罚相关独立董事51人;另一类是涉及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全年开出罚单2起,处罚相关独立董事2人。

如果说2020年度的独立董事处罚案例看上去还不那么重大,而由于近期上市医药企业所受到的巨额罚款,引发多家上市公司出现了独立董事离职潮。虽然相关公告并未透露相关独立董事辞去职务的具体原因,但我相信,独立董事还是深刻感受到了强监管环境下的履职风险。独立董事的履职风险源头还是来自于上市公司本身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

首先就是财务造假,震惊资本市场的某国内上市医药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涉及多个年度(第一次处罚是2016-2018年财务造假,接连是2020年、2021年两次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覆盖几乎所有重要的财务数据,触发了证监会史上最严重的一次处罚。通常财务造假涉及的领域都是广泛的,造假的手段也是系统性的,为独立董事的有效履职带来了重大的风险。

第二个风险来源就是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以及通过关联方交易进行利益输送。这个风险主要产生于上市公司大股东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隐瞒关联交易、不公平交易等手段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这类事项通常是大股东授意管理层进行的交易,并且会利用大股东的影响力左右独立董事的判断。资本市场上关联方交易相关的违规事项比比皆是,例如某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肆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刻意隐瞒实际控制人的重要事实,目的就是隐瞒与实际控制人相关公司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事实。

最后是信息披露违法类。违规行为主要涉及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目的就是误导投资人、中小股东,达到上市公司非法获利的目的。

上述53名被处罚的独立董事中,其中有21名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申辩意见主要包括:

1. 独立董事不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对于公司的一些事项不知悉;

2. 独立董事的判断通常基于董事会议案以及会计师审计报告,对于公司本身刻意隐瞒的事项、违法违规事项等超出其能履职的专业能力范围;

3. 独立董事个人不存在主观故意、弄虚作假、严重失职或为自身直接或间接获取不当利益等行为,对违法行为没有过错。

从独立董事的申辩理由来看,困扰独立董事的问题在于“自己应该如何履职方为勤勉尽责?”。这些申辩本身也是独立董事履职过程中的客观事实,但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大部分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证监会认为独立董事在正常履职的情况下,不知情、不了解、未参与恰恰是其未勤勉尽责的证明;独立董事不能仅以其能力不足为由免除信息披露违法的行政责任;独立董事一旦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即应当保证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等。通过证监会的这些反馈,我们可以看到独立董事履职需要遵循一套市场和监管机构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在这些基本原则下,独立董事才具有把控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内控风险、并购交易等风险的主要抓手。

三)独立董事有效履职的基本原则

独立董事的职责决定了其勤勉义务的范围。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借鉴自英美法系,其目的在于提高公司治理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独立董事的特别之处在于“独立性”,其存在的价值,即在于以其独立的特殊身份,摆脱公司利益阶层和管理层的影响和控制,对上市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监督。独立董事履职的原则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1.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能担任独立董事;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能担任;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能担任;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不能担任独立董事;

3. 勤勉尽责,作出符合专业标准的判断。勤勉尽责,善于向董事会、管理层提问。独立董事在参与公司治理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向管理层提出问题,在履职过程中,问了该问的问题,然后基于对得到信息的合理依赖,作出符合专业标准的判断,从而尽到独立董事的责任。独立董事依据独立判断发表意见的作用是重要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董事会和管理层为追求赢利而过度冒险的倾向;

4. 了解和掌握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独立董事若只是依据公司提供的文件报表进行判断和形式审查,无法满足履行公司治理责任的要求。独立董事需要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公司的商业模式、经营情况和实际业绩;

5. 独立董事对公司重大事项保持专业审慎态度。这种专业审慎态度非常重要地表现在:对于公司的关联交易、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重大事件是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是否合法合规,独立董事应当予以积极关注和合理怀疑,审慎地调查核实,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作出独立判断。必要情况下,独立董事应该独立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相关调查后做出专业判断。对于独立董事已经发现公司存在异常事件或者可能舞弊的,独立董事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去予以阻止、纠正,并且在相关决议和披露文件上签署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

6. 与公司内审部、外部审计师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适时了解公司重大事项。独立董事通过内部审计的沟通汇报,可以了解公司内控的风险以及存在问题的重要领域,满足履行公司治理责任的要求。独立董事定期和外部审计师沟通,可以了解公司重大财务风险领域和存在的舞弊风险,做到有效履职,防范风险。这部分内容我会在第五部分:与外部审计师有效沟通章节详细阐述,外部审计师是股东管控财务报表质量的最重要的防线,也是独立董事履职,把控公司财务风险、内控风险和并购交易风险的主要抓手;

7. 保持客观中立。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需要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和独立发表意见,在对关联交易的审批中,独立董事需要对公司披露的信息客观中立地发表审批意见。在信息披露方面,如果独立董事对公司披露的信息有反对意见,公司也必须公开披露相应的独立董事意见;

8. 充分记录独立董事意见和建议。独立董事对于自己意见的记录、公告的信息要进行充分关注和审核。在第二部分独立董事申辩部分,也有独立董事称其多次提出相关建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但在相关半年报、年报董事会会议记录上未见其所述发言记录。根据独立董事在审议上市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即代表了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财务报表与内控审核重点

与监管机构利用执法权进行检查、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核查不同,独立董事虽身为上市公司相关人员,但是往往能够获取的信息和资料十分有限。如何在信息和资料有限的情况下,及时发现、甚至制止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恰当地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就需要独立董事们充分利用好《证券法》和《独立董事指导意见》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并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工作,辅助做出判断。因此,我们也建议独立董事关注财务报表与内控审核中的重点领域。

在我国A股证券市场,财务舞弊与会计信息披露相生相伴、屡禁不止,财务舞弊广受学界和业界的关注。目前中国资本市场财务舞弊的涉案规模已进入人民币百亿级时代,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呈现出舞弊方式系统化复杂化、手段隐蔽、舞弊周期长、涉及金额重大等特点。而在国际上,近年来中国在海外上市公司亦因涉嫌财务舞弊行为被各大做空机构频频做空。这引发了我们对于上市公司如何完善财务舞弊风险监管、防范和调查机制的思考。

财务舞弊有哪些特征?财务舞弊样本公司主要采用哪些手法?财务舞弊有哪些识别方法?独立董事们应如何有效执行财务内控审核?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特征的分析,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黄世忠院长对2007年至2018年6月期间的财务舞弊进行了统计。我们看到,制造业、农林牧渔业的上市公司涉及财务舞弊的较多,分别达到51家和11家;从相对数看,财务舞弊占比最高的分别是交通运输仓储业(22.22%)、住宿和餐饮业(11.11%)和农林牧渔业(8.4%)。从地区分布来看,总体而言,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舞弊占比明显高于经济发达地区的上市公司。而近几年,我们发现福建、山东等地区的上市公司发生财务舞弊的情况也有所增加。

财务舞弊主要集中在对利润表的粉饰和操纵上,其中:收入舞弊成为财务舞弊的“重灾区”,占比为65.52%;费用和成本舞弊成为财务舞弊的第二、第四大类型,占比分别为26.44%和12.64%。特别令人关注的是,资产负债表上的货币资金舞弊已然成为财务舞弊的第三大类型,占比高达22.99%。虽然舞弊手段越来越隐蔽,但究其根本,舞弊的领域仍然集中在这几个方面。舞弊的手段在过去几年有了很大的发展,从较简单粗暴的虚构供应商/客户、制造没有任何支持性文件的虚假交易、提供虚假银行流水等等,到通过真实存在的所谓的第三方而实为关联公司的供应商/客户进行看似真实的交易,这些交易具备合同、发票、甚至资金流向也是经得起查询的。而随着信息时代和资本市场的发展,海量数据、第三方首付款渠道以及频繁地并购和处置资本性交易,也为造假者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而这无疑给审计和调查带来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给独立董事履职带来了重大风险。

我们进一步对2021年1月1日至今上市公司已经公告的会计差错更正进行了统计(数据来源于WIND)。在这一年中就有高达304份上市公司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而收入成本确认相关的差错更正首当其冲。在某些上市公司的公告中披露的,会计差错涉及的金额之大、差错更正之频繁、跨越年度之多着实辣眼,而居然还可以以会计差错作为遮羞布掩盖财务造假的事实。查看上市公司2020年报、2020年6月和2021年10月两份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我们看到,财务造假东窗事发后,冲减了2017年度收入,调增了2017年度存货各183亿元,调整后中药材存货高达252亿元。这些存货,2020年计提了减值204亿元,2021年10月份重新评估未减值的33亿元人参的评估价仅仅2300万元,市场很多分析人士都在质疑会计差错调整后,存货其实大多不存在,2021年更正公告中也看到存货数量灭失的迹象。如果调整后的存货大部分不存在,独立董事在两次会计差错更正中发表的意见仍然认为差错更正符合相关规定,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同意更正,这不是错上加错吗?大家还会为独董喊冤吗?

相比之下,我们对同期独立董事反对董事会议案的统计相比公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数量令人唏嘘。仅有32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提出过反对意见。

根据以上统计归纳,独立董事在对财务报表审核时需要高度关注常见的舞弊信号:

1. 所谓的第三方,包括与客户、供应商之间隐蔽的关联联系,关键供应商、客户的变更,过于集中的销售或采购;

2. 重大交易,包括存疑的收购和出售;

3. 财务指标和现金流的异常,以及同业比较存在的明显优于或劣于同业企业的不合理现象,例如:资金充足但负债率高、向第三方提供无商业实质的预付款、盈利但经营活动现金流为负数、生产成本与产能不相符、不合理的研发费用资产化、资本性支出与折旧不相符、不合理的高于同行的毛利率、利息收入与银行存款不相符等等。

独立董事们应提高识别财务舞弊的能力,当识别到以上情况,一定要高度警惕,看清重大第三方、重大交易、应充分了解原因并挑战其商业合理性、掌握底层交易的实质。

此外,独立董事也应该充分沟通了解并关注注册会计师识别财务舞弊的能力,有助于防止审计失败,并从技术层面对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形成震慑,营造“不敢假”的氛围。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配备“法务会计”团队,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反舞弊的专业支持。此外,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技术识别舞弊迹象。

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有赖于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保驾护航。国内外的大量研究表明,财务造假与不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如影随形、相伴而生,凡是发生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其治理机制一定存在重大缺陷。独立董事应充分关注公司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及内控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情况,为公司优化业务及管理流程提出改进意见;关注监管机构的反馈意见及通报情况;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确认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有效;根据与内部审计部门、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了解及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缺陷。针对内部控制缺陷,跟进公司的改善措施、解决方案。

在内控、治理层面常见的舞弊风险信号和关注点包括:评价独立董事是否具备足够的行业经验、其专业性和是否尽职尽责;使用“灵活”的担保人、审计师、评估师;管理层的合规意识薄弱、缺少诚信文化,管理层成员的稳定性较差;频繁地更换审计师;缺乏财务记录留存的内控措施等等。

五)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需要保持与有关各方的密切沟通,包括公司高级管理层,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及法律合规部门。从独立董事履行对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的责任而言,与公司所聘请的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的沟通,尤为重要。

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分定期沟通和临时沟通。一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至少需要在审计计划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两次沟通。有些上市公司,除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报进行审计外,还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半年度报告进行审阅、对季度报告执行商定程序,这种情况下,沟通频率更高,至少包括年度开始前就审计计划进行沟通,每个季度商定程序结果的沟通,半年度报告审阅计划的沟通,半年度报告审阅结果的沟通,年底预审结果与审计计划更新的沟通,年度报告审计结果的沟通,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评价的沟通,还有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单独沟通。期间,还有一些临时沟通,比如同行业对标的分析,Environment、Social Responsibility、Corporate Governance(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ESG”)专题等等。有些大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每年的沟通可能超过十次,有的超过二十次。

这里,我以审计计划阶段和审计报告阶段为例,说明独立董事如何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在很多独立董事看来,审计计划是审计师的事情,即便沟通,也是例行公事。其实,审计计划是否合理,关乎到上市公司审计的质量,关乎到上市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对于独立董事来说,应特别关注:

1. 审计师识别的重要事项是否准确,是否全面。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重要事项存在很大的差异,金融行业通常是不良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各种投资的估值,信息技术企业的重要领域则会是收入的确认和研究开发费用,施工企业则会是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2. 针对这些重要事项采取的审计程序是否充分、恰当,比如盘点程序,函证程序,针对供应商和客户的背景调查;

3. 主要的舞弊风险,每一家企业都可能存在舞弊风险,只是每家企业舞弊风险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已,有的是收入,有的是费用,有的是货币资金,前面介绍的财务舞弊形式可见一斑。如果在每年的审计计划阶段,都将收入、货币资金、存货认定为舞弊风险,并采取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可以有效防范财务舞弊风险;

4. 关注负责合伙人和现场负责经理的能力,审计团队的资源配备、能力不够、人员不足,不可能保证审计质量;

5. 从时间表来看,据统计,2000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4月份披露的上市公司占比为75.5%,最后半个月披露占61.5%,“压线交卷”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应该引起各位董事的关注。

对于审计计划,独立董事需要基于对公司经营业务的了解,基于平常积累的经验,提出建议,也可以说提出挑战。有的董事可能提出增加一些重要关注点,有的董事可能提出增加额外的审计程序。当然,也有独立董事要求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之外增加一些针对所关注的事项开展一些专项调研,比如,今年可能会有独立董事要求审计师针对上市公司对暴雷的地产企业的风险暴露开展专项调研,提供专项调研报告。

对于审计结果的沟通,绝不能走形式。一些上市公司,为了确保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会在年报审计委员会召开前安排与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预沟通。预沟通的形式有很多好处,时间充足,交流充分,要进行补充修改的,也有时间。需要进一步讨论的,也有时间安排。我曾听说,有家大型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委员会从早上8点开到晚上8点,中间吃盒饭,董事们勤勉尽责,堪称表率。对于审计结果的沟通,重点在于关键审计事项、重要审计领域、主要的舞弊风险所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否到位,发现的问题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各项资产、负债、收入与费用能否保证其在重大方面真实、准确、完整。利用的专家工作,比如计算机审计、评估专家、精算专家、税务专家,其专业胜任能力是否足够。审计发现的问题,为什么公司不做调整?是否对财务报告不存在重大影响?是否构成内控缺失等。对于有的公司,今年可能还会多一个问题,比如气候相关风险对公司业务和财务的影响。在审计结果沟通中,审计师通常会问审计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们是否注意到舞弊的迹象,对这一问题,不能想当然回答没有,需要通过了解公司反舞弊的内控,包括举报记录等等来回答。

通常,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每年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一到两次的单独的、没有公司相关人员在场的沟通和交流,也就是常说的闭门会议。这种单独的沟通,不是形式,利用好这种沟通,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大有帮助。在闭门会议上,独立董事需要问审计师审计过程中有没有受到限制、受到干预,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审计师是如何保持职业怀疑的,有没有与管理层存在分歧,意见分歧又是如何解决的,以及需要提请独立董事关注的事项。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尤其是履行对财务报表的职责,需要有一个好的支撑,也就是选择一个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这方面,尽管有关证券法规,包括上市规则,独立董事规则都赋予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权力,但很多上市公司,即便招标,也实际上是管理层在行使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的权力。这是万万要不得的,独立董事放弃这种权力,是对公司治理的藐视,是对自己的极度不负责。外部审计,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性是外部审计的灵魂,管理层聘请审计师审计管理层哪有独立性,也就无从谈起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审计质量无从谈起。国务院办公厅于8月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完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规定,压实企业审计委员会责任,科学设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标权重,提高质量因素权重,降低价格因素权重,完善报价因素评价方式,引导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从源头有效遏制恶性竞争”。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审计委员会需要切实履行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主导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也与各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实践一致。英国2018年公司法典(The UK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中,就明确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之一是“执行外部审计师招投标程序,推荐给董事会外部审计师的聘用、续聘和解除,批准外部审计师的报酬和合同条款”; 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FRC)于2017年发布《审计招投标最佳实践》,提出“投资者期望审计委员会实质参与,并且审计委员会主席领导审计招投标过程”,“审计委员会必须主导审计招投标,并且必须能够证明这一点”,“所有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参与整个招投标过程”。

昨天香港财务汇报局发布了《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甄选、委任及重新委任核数师》,指出:“尽管核数师对审计的质素负主要责任,审计委员会亦透过履行《上市规则》的各项责任协助确保审计质素。这些职责包括就核数师的甄选、委任及重新委任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及批准核数师的薪酬及聘用条款;监督包括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在内的财务汇报流程。因此,审计委员会乃维持审计质素过程的基石,其有效行使职责对监督核数师表现及确保审计质素尤其重要。”

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也就要求在选聘过程中质量因素是第一考虑,审计费用则是第二位的。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低价竞争现象严重,审计收费持续下降,已经严重影响到行业的影响力和审计质量。我们看到,一些行业的企业,资产规模与十多年前相比增加了五倍以上,子公司数量也今非昔比,但审计收费却是10多年前的水平甚至低于当时的审计收费;个别大型上市公司,10多年前的审计收费5000多万元人民币,今天的审计收费却仅仅是区区900多万元。10多年之后,业务规模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监管环境同样今非昔比,而10多年的物价变化、工资调整又会有怎样的累计影响。此种情况,极其令人堪忧。这种局面,与审计招投标中的审计收费评价方式有关。

1. 最高限价的确定:一些企业确定的最高限价,严重低于市场水平,例如,某大型企业在2018年审计招投标时将最高限价确定为当前审计收费的50%以下。也有些企业,尽管最高限价与上年度审计费用相比变化不大,但审计范围则大幅度增加了,增加了公司的法定审计报告数量,增加了专项审计服务,增加了一系列增值服务的内容。这种最高限价的设定,严重偏离了审计招投标的初衷,让审计招投标变成了降低审计费用的手段和工具。导致坚守质量、坚守原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只好弃标,整个招投标变成能够接受低价的会计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的议价程序;

2. 价格评分标准的确定:很多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将价格分值设定为很高的分值,如果是百分制,价格分占40、50分以上,甚至有的企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仅仅是询价而已。与此同时,这些企业确定的价格评分标准,又是最低价格最高分值,而且价格的得分极其敏感。这种情况下,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确保中标,不得不低价竞争。我们注意到四川省注协2021年4月和5月份分两批约谈21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消息,看到在四川省及成都市2020-2022年度财务决算及结算审计招标项目中,不少事务所采取低价方式参与投标。从中标结果看,最低折扣价仅为限价的47%。这种情况并不少见。这种以价格为导向的选聘机制,导致的就是低价竞争,中标机构中标后,中标后的审计费用可能无法补偿合理的资源投入,进而无法保证审计质量;

3. 对未来数年审计费用固定不变承诺的要求:有的企业在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时,要求投标机构承诺未来三年或五年,审计费用在审计范围相同的情况下保持不变,同时又要求投标机构承诺团队保持稳定。这种承诺安排,体现了甲方强势的思维,根本没有考虑3年或5年间:被审计机构尽管审计范围没有变化但业务规模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保持稳定的同时,团队成员因升迁等因素,工资成本大幅增加;

4. 费用支付条款的设定:一些企业,在邀标文件中对费用支付条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审计费用的大部分或全部在审计报告出具后支付,并强调不同意这一条款的机构,因商务条款偏离扣分或视同废标处理。其实,这种审计费用支付条款,严重影响了审计独立性,进而严重损害审计质量;

上述情况的发生,与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直接相关,在大多数企业的管理层看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是法律的要求、外在的要求,不管哪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形式和内容大体相仿,“各家参与投标的会计师事务所都一样,就看谁的价格低了”。大多数企业管理层的这种想法,也能理解,因为他们本身就是审计监督的对象,本身就不独立。

在我们明确了审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后,上述问题也应该能够解决。在这方面,英国财务汇报局发布的《审计招投标最佳实践》中提及的一些做法值得参考:“审计委员会应该主导审计费用的谈判,而不是管理层”;“投资者担心审计费用是否比同行业公司低”;“审计费用不是决策程序中的主要考虑因素”;“一些审计委员会是在不考虑审计费用(fee Blind)的基础上进行招标的,而审计费用的谈判则在确定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之后”。昨天香港财务汇报局发布的《审计委员会有效运作指引——甄选、委任及重新委任核数师》指出:“审计质素及审计费用之间确实存在互惠因果关系。一般而言,较高的审计费用可为高素质审计提供支持,因为核数师可分配更多时间及资源进行更全面的审计程序,以获得充分及适当的审计凭证。因此,审计委员会就甄选及委任核数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厘定审计费用时,需要信纳审计费用的水平不会令审计质素受限于资源不足或审计工作未能充分”。

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需要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评分标准。财政部2020年修订后发布的《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给出的参考评分标准是:职业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20%,工作方案20%,人员配备15%,报价15%,相关工作经验10%,商务相应程度10%,总体评价10%。英国财务报告委员会发布的《审计招投标最佳实践》中列示的评价标准包括:

1. 事务所和审计团队的行业经验;

2. 负责合伙人和事务所的经验和审计质量记录;

3. 计划在审计过程中运用的技术;

4. 事务所网络的覆盖程度:

5. 类似审计项目的交接经验。

《审计招投标最佳实践》中也提到,技术挑战(Technical challenges),包括重大会计审计问题、独立性和职业道德等的质询广泛用于审计招投标过程以及投标陈述的答疑环节,技术挑战有助于评价审计团队的专业技术能力。演示材料中列示的昨天香港财务汇报局所发布指引列示的一些标准,与英国《审计招投标最佳实践》的标准大同小异。

近年来,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频繁,需要引起高度关注。A股上市公司从今年1月1日至今,有286家次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香港上市公司从2011年到2019年九年间,共有237家次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我们看到,相对来看,A股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比港股上市公司频繁,港股上市公司披露因与管理层意见分歧或存在未决事宜有而辞任的有30家。此外,港股中因审计费用未达成一致而辞任的达到171家,A股公司因客户发展战略、未来业务拓展和审计需求的变化而更换的有125家,因审计轮换而更换的有135家。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变更原因大多语焉不详,真实原因不得而知。昨天香港财务汇报局所发布指引,指出:“审计委员会亦须信纳审计费用水平乃核数师辞任的真实原因,而并非因核数师发现上市实体涉嫌有舞弊、渎职或管理不善的情况而辞任”。由于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常常是财务舞弊的重要信号,独立董事务必要把好更换关,未经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同意,不得更换。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辞任的,必须清楚辞任的真实原因,可以要求与管理层澄清,也有必要与会计师事务所深入交流。一旦有迹象表明审计师发现舞弊迹象而辞任,审计委员会与独立董事必须采取相应措施。

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对外部审计师的评价机制,对于发挥外部审计师“看门人”的作用,不断提升审计质量,发挥外部审计师对于独立董事履职的支撑作用非常重要,不能流于形式,更不能没有这种机制,也不能依赖管理层的评价。管理层的评价不独立,也会影响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这方面,美国审计质量中心于2021年3月发布为审计委员会开发的外部审计师评估工具。根据该文件,外部审计师的评价包括以下方面:外部审计师(事务所层面和团队层面)的资质和业绩;事务所层面提升审计质量和监控审计质量的方法;外部审计师与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沟通和坦诚程度;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怀疑态度等。该文件也指出,在具体评价事务所层面的审计质量时,可以查阅各事务所依据审计质量框架(包括审计质量指数AQIs)披露的审计质量报告。该工具可以作为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师年度履职情况评价的工具。昨天香港财务汇报局所发布的指引,对外部审计师评价的一些标准也大同小异。高盛于2020年报中披露的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师的评价,有几个评价因素比较特别:

1. 向审计委员会的坦率及提供的洞察;

2. 对金融行业会计问题及监管变化提供充足的信息;

3. 负责合伙人的表现。

六)出现舞弊迹象时的独立调查机制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行使的监督职能之一是对存在重大风险及舞弊迹象的事项开展内审、内部调查或独立调查。当出现针对公司的财务舞弊的指控或发现舞弊迹象时,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对事件有独立专业的判断,并通过开展积极的独立调查,向市场释放公司积极应对的信号,增强市场对公司的信任。

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通常由上市公司治理层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借助专业性更强的法证会计师执行独立调查。这种方式是监管比较推崇的方式,国际上也有很多案例和惯常的流程。在美国、中国香港、澳大利亚,监管的相关文件中都有提到法证服务用于调查已发现或涉嫌舞弊腐败的程序,对不当行为的调查应包含法证会计专家和法证电脑专家等。特别是在中国香港,停牌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在发现可能存在欺诈行为时,交易所会要求执行法证调查。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商业模式不断创新和变异,新的舞弊形式随之不断产生并且更具隐蔽性。法证专家参与审计反舞弊调查显得更加必要。

当公司出现舞弊迹象,存在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信息,进行虚假交易等管理层不当行为,甚至遭遇质疑和做空时,独立董事应如何应对?(注:图为审计委员会主导成立特别委员会)

首先,公司的董事要承担受托责任,决定是否开展独立调查,通过调查公司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来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尤其在公司遭遇做空的情形下,由于做空报告经常声称被做空公司存在财务报表舞弊和欺诈,随之而来的影响就是直接导致公司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甚至导致公司退市或者被执法机构调查等更严重的后果。特别是当做空机构的报告中包含大量可信事实举证,独立董事通常需要立即启动独立调查。

在确定启动独立调查后,要确定谁来主导独立调查。通常而言,公司存在舞弊的迹象时,独立董事或注册会计师有权要求公司在治理层成立主要由未参与过公司执行层面工作的独立董事等人士组成的特别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对于涉及高管的调查、涉及重大财务舞弊,特别调查委员会应该聘请除审计师以外的第三方法证会计机构协助调查。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确保调查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上市公司还应履行公告义务。

公司在确认调查范围时,应权衡调查的广度和成本效益,独立董事也应对法证调查团队的独立性、能力进行评估。征求外部法律顾问的意见并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对话也很重要。

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而言,应该对调查委员会的组成、法证会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法证调查团队的能力进行评估、对调查的内容、范围和具体方式、调查结论与调查委员会及所聘请的法证会计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并对相关调查发现和调查结论进行核实。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委员会应该向注册会计师及时更新调查的进度及发现,并与注册会计师讨论是否需要对调查的内容、范围进行相应调整。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职业判断对调查的关键程序、调查中获取的重要资料信息及形成调查结论的相关文档执行适当的监督及复核。

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误区或困难,例如:公司拒绝成立调查委员会执行独立法证调查,或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对调查机构资质、对调查方式和调查结论不认可,或调查中出现重大限制因素导致调查机构无法形成结论等,当出现以上情形时,注册会计师应该及时反馈意见并与调查委员会尽力协商,通过委任具备有资质的法证调查机构开展工作,讨论与执行扩展程序以缓解重大限制因素产生的影响等共同解决以上情形。协商不成的,注册会计师可能会解除业务约定并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

再例如:在独立调查开始时,公司自然希望能够安抚市场和其他利益关联方,向其保证不存在非法行为,而且有关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在把所有的事实都调查清楚之前,这样的声明都会是欠妥当的。没有事实根据的保证会使监管机构认为上市公司没有认真虚心地开展自我检查。随着更多的事实浮出水面,这类声明还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需要进行后续的纠正性披露。最终,除非后续调查结果证实了这类声明,否则其将严重损害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公信力。此外,多起案件表明,心存侥幸、敷衍了事和有疏漏的调查实际上是对企业的处境变得更加艰难,还会给独立董事自身带来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

调查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内外部访谈、背景调查、实地走访、收集内外部资料、大数据分析、文件审阅、电子取证等,也包括查阅相关单位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征信信息,获取并核实相关单位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及贷款、抵押、担保等资料。

以上是我今天的分享。总之,独立董事责任重大,财务舞弊识别方法,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有效沟通,聘请声誉好、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利用好独立调查机制是独立董事履行职责、防范风险的四大利器。希望今天的分享对各位董事的履责有所帮助。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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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安永王鹏程博士:新证券法下独立董事如何有效履职?打印机打出来是白纸全部的内容,关注我们,带您了解更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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