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2日14:50时;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9:15-15:00。
2、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58号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1楼行政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湘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289,987,7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96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55,160,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00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34,827,4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8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45,910,86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218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1,083,3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598%。
展开全文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34,827,4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587%。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转让参股公司景泽生物医药(合肥)有限公司 1.8328%股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9,215,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37%;
反对76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649%;
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138,7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83%;
反对76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32%;
弃权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5%。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委派李静娴律师、罗瑶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朱小辉确认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