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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情非得已 歌词

   日期:2023-10-16     浏览:31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因涉及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24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4日9:15至2021年12月2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袁静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股份359,188,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841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47,785,2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830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11,403,0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人,代表股份12,563,2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1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16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11,403,0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09%。

展开全文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56,82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33%;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弃权2,3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5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04,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255%;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6%;弃权2,31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609%。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权转让金支付期限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孙洁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女士为此次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5,560,003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58,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未回避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097%;反对2,3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未回避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63%;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未回避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193,2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1355%;反对2,3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494%;弃权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美花、王丹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原文链接:http://www.qiudei.com/news/show-183505.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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