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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职位类别

   日期:2023-10-17     浏览:36    评论:0    
核心提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信证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作为正在履行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普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最新的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议事规则和会议材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相关的三会文件等,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奥普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场检查人员审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核查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资金支付凭证及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合同、凭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制度,能按照制度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占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相比进度较为缓慢,公司应尽快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落实募集资金的使用,并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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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三会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审议和决策文件、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管理规范,本持续督导期内,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查阅了公司部分重大销售合同,对公司高管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上市以来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保持了较为稳定的盈利能力。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l、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不断推出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行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同时财政部也相继修订发布了部分企业会计准则,建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继续积极组织持续学习,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2、建议公司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合规使用募集资金,持续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2021年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总体运作良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原文链接:http://www.qiudei.com/news/show-184419.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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