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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怎样发海参

   日期:2023-10-17     浏览:37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2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51号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陆宏达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483,681,61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9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94,516,66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0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89,164,94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51%。

展开全文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9人,代表股份6,768,01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691,63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6,076,37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0%。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王振律师和周德芳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638,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24,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17%;反对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638,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1%;反对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24,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17%;反对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振 周德芳

3、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智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www.qiudei.com/news/show-184504.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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