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3204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
公司收到上述《反馈意见》后,立即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提出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分析,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所提问题进行了回复,于2021年12月29日披露了《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的回复材料。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反馈意见回复进行了进一步补充修订,具体内容请见同日披露的《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修订稿)》。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玲珑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