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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明天会更好 歌词

   日期:2023-10-19     浏览:34    评论:0    
核心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恩股份”)于2021年4月9日召开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恩股份”)于2021年4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1年5月10日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预计为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担保额度,期限为自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之日止,总担保额度内可以调剂使用额度,在担保期间内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可在总担保额度内进行调剂。并由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额度内代表公司办理借款、担保、反担保等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2021年5月11日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关于2021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间相互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签署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宝生物”)提供不超过20,000万元本金余额的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97年03月12日

3、注册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黄河大街46号

4、法定代表人:王爱国

5、注册资本:59,360.298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食品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销售;饲料生产;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进出口;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饲料原料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再生资源加工。

7、前十大股东情况:

截至2021年9月30日,东宝生物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8、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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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备注: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

3、债务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4、主债权:债务人在2021年12月20日至2023年12月20日期间与债权人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网络供应链“e信通”业务合作协议(包括该协议及该协议项下在建信融通有限责任公司平台生产、流转的全部附件、清单、通知、单据等)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

5、保证范围:

一、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以下第(一)、(二)项约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主合同项下本金金额及网络供应链“e信通”业务项下的全部承诺应付资金合计金额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亿元整。

(一)

1.主合同项下的本金余额;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

1.网络供应链“e信通”业务项下的全部承诺应付资金:以及

2.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金的本金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三、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四、双方认可,网络供应链“e信通”业务项下,只要债务人出具付款承诺函的日期、付款承诺函中的“承诺付款日”的日期、主合同项下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付资金、违约金、赔偿金)实际形成日期中的任一日期在债权确定期间内,相应的债权就在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同时,债务人付款承诺项下的付款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网络供应链“e信通”业务项下,即自单笔付款承诺函签发之日起至债务人《付款承诺函》中记载的“承诺付款日”后三年止。

二、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东宝生物融资提供担保有助于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东宝生物的其他股东均未按其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同时未提供反担保。东宝生物资信良好,公司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其经营发展前景向好,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提供担保,有助于支持子公司拓展融资渠道,保障子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保证其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总额为人民币35,1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1.35%。公司对外担保全部为对子公司进行担保,无其他对外担保。

公司除上述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亦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国恩股份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国恩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建设银行《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青岛国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8日

原文链接:http://www.qiudei.com/news/show-186544.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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