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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介绍几首好听的歌

   日期:2023-10-19     浏览:25    评论:0    
核心提示: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02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02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月4日以书面和电话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22年1月 10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红女士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的解除限售条件,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02人 ,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15,912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3%。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01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展开全文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知已于2022年1月4日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22年1月10日上午在公司第二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8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伍超群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02人 ,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15,912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3%。

表决结果: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董事刘德华、何天奎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为进一步优化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提升各业务板块专业化运营能力,同意公司撤销一级职能部门项目工程部,原职能并入眉山工厂;撤销一级职能部门战略投资部;撤销一级职能部门电商事业部,原职能并入零售事业部;撤销一级职能部门品牌部,原职能并入运营部;一级职能部门餐饮事业部更名为特通事业部。

表决结果: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06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1月10日收到公司副总裁刘德华先生的辞职报告。刘德华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裁职务,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刘德华先生辞去副总裁职务后仍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刘德华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裁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公司对其工作给予高度评价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05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架构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为进一步优化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率,提升各业务板块专业化运营能力,将公司组织架构优化调整如下:

一、撤销一级职能部门项目工程部,原职能并入眉山工厂;

二、撤销一级职能部门战略投资部;

三、撤销一级职能部门电商事业部,原职能并入零售事业部;

四、撤销一级职能部门品牌部,原职能并入运营部;

五、一级职能部门餐饮事业部更名为特通事业部。

调整后的公司组织架构图附后。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月11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03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禾味业”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15,912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798,782,158股的0.53%。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89,092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798,782,158股的0.51%。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6,82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798,782,158股的0.02%。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17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草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7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9月4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10月10日公司公告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没有新增激励对象,因此无需补充公示。2017年10月2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10月25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7年12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98.52万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2,000万股增加至32,598.52万股。

7、2018年7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2,598.52万股变更为32,594.52万股。

8、2018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25.4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18年10月23日,公司发布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18年10月19日。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5.48万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2,594.52万股增加至32,620.00万股。

10、2018年11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77.156万股;同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0股,回购价格为9.17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同意意见。

11、2018年12月4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1月11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326,202,714股变更为326,162,714股。

12、2019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2019年5月9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103,600股。2019年10月14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465,785,258股变更为465,681,658股。

13、2019年12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同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14、2020年4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15、2021年1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16、2021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年5月7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8,224股。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2021年7月5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798,810,382股变更为798,782,158股。

17、2022年1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7年12月13日,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已于2021年12月13日届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8年10月19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于2021年10月19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其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达成,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

公司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15,912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798,782,158股的0.53%。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89,092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798,782,158股的0.51%。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6,82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798,782,158股的0.02%。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情况

注:1、以上股份数额系因公司实施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而调整后的数量。

2、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3、激励对象中刘德华、何天奎、吕科霖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情况

注:1、以上股份数额系因公司实施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而调整后的数量。

2、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预留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20年度业绩已达考核目标,并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解除限售的99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的3名激励对象的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均为良好以上,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0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4,215,91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0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15,912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3%。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千禾味业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2-004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

第三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4,215,912股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2022年1月14日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禾味业”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15,912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798,782,158股的0.53%。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89,092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798,782,158股的0.51%。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6,82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798,782,158股的0.02%。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17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草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7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9月4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10月10日公司公告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没有新增激励对象,因此无需补充公示。2017年10月2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10月25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7年12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98.52万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2,000万股增加至32,598.52万股。

7、2018年7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2,598.52万股变更为32,594.52万股。

8、2018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25.4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18年10月23日,公司发布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18年10月19日。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5.48万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2,594.52万股增加至32,620.00万股。

10、2018年11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77.156万股;同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0股,回购价格为9.17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同意意见。

11、2018年12月4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1月11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326,202,714股变更为326,162,714股。

12、2019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2019年5月9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103,600股。2019年10月14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465,785,258股变更为465,681,658股。

13、2019年12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同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14、2020年4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15、2021年1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16、2021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年5月7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28,224股。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2021年7月5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798,810,382股变更为798,782,158股。

17、2021年1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7年12月13日,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已于2021年12月13日届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8年10月19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于2021年10月19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其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达成,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

公司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2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215,912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798,782,158股的0.53%。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9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089,092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798,782,158股的0.51%。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6,82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798,782,158股的0.02%。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情况

注:1、以上股份数额系因公司实施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而调整后的数量。

2、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3、激励对象中刘德华、何天奎、吕科霖为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情况

注:1、以上股份数额系因公司实施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而调整后的数量。

2、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预留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年1月14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4,215,912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

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将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4、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注:上述股本数据为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股本数据。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六、备查文件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www.qiudei.com/news/show-186616.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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