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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3-11-03     浏览:4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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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找到随意玩设置辅助挂下载(开挂辅助软件已更新)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新增无症状感染者38例,其中境外输入23例,本土15例(江苏6例,其中无锡市5例、苏州市1例;四川3例,均在成都市;黑龙江2例,均在鸡西市;上海2例,均在闵行区;广东1例,在深圳市;云南1例,在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当日转为确诊病例12例(境外输入7例);当日解除医学观察27例(境外输入26例);尚在医学观察的无症状感染者686例(境外输入572例累计收到港澳台地区通报确诊病例42554例。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22468例(出院16190例,死亡288例),澳门特别行政区79例(出院79例),台湾地区20007例(出院13742例,死亡852例)。

国台办发声:支持符合条件的台企在A股上市!

【相关新闻】国台办:支持符合条件的台企在A股上市 为台胞台商提供更多元高效的金融服务  

  来源:证券时报

  2月22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在国台办新闻发布厅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就近期两岸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在金融支持台企发展方面,国台办发言人朱凤莲表示,支持符合条件的台企在A股上市,为台胞台商提供更多元高效的金融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台企在A股上市

  今年2月28日是《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发布实施5周年,自2018年以来,国台办会同国家发改委、农业农村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31条措施”、“26条措施”,应对疫情支持台企发展的“11条措施”,支持台胞台企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农林22条措施”等一系列惠及台湾同胞政策措施。

  据朱凤莲介绍,5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持续做好落实落细工作,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工作、生活越来越方便,享受同等待遇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 

  第一,在支持台企发展方面,积极支持台企同等参评智能制造、绿色制造项目。长春化工、光宝科技、南亚塑胶、沪士电子等多家台企进入2022年绿色制造名单,工业富联、友达光电、敏华汽车零部件等多家台企入选2022年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名单。冠捷电子等8家(个)台资企业和项目分获第七届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提名奖。各地积极支持台企申设高新技术企业并同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广东、江苏两省现有高新技术台企合计超1400家。2022年,在广东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台企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等减免超47亿元人民币,在江苏有121家台企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10家台企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支持,26家台企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848家台企入库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 

  第二,在农业林业领域方面,台胞台企参与大陆乡村振兴战略取得新进展。福建三明获批设立海峡两岸乡村融合发展试验区,福建漳平台创园入选2022年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名单。在福建省漳平市创业的台商陈志坚成功申领面积达1438亩的林下经济不动产权证书并获得第一笔林下经济产业贷款15万元,该证书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土地承包权益。四川冕宁元升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国家林草局认定为第五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福建漳平台品茶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闽台缘高山茶产销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谢东庆获选2022年度“三农人物”,成为该活动举办18年来首度获此荣誉的台胞。 

  第三,在金融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台企在A股上市,为台胞台商提供更多元高效的金融服务。2022年有10家台企在A股上市,数量创历年新高,目前在A股上市台企累计达59家。福建于2019年3月在平潭开展“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试点,目前已实现全省全覆盖,为持证台商台胞提供提高授信额度、降低贷款利率、简化业务手续等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截至今年1月末已为373位台胞、233家台企颁发证书,累计提供授信139.69亿元人民币。浙江会同当地金融机构为台胞发放台胞专属台融卡信用卡,截至2022年底共发放3353张,总授信金额5562万元人民币。江苏信保2022年累计为30多家台企提供融资增信保额超30亿元人民币。 

  第四,在重点区域方面,加大对涉台经济园区支持和赋能。国台办、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商务部已批准在广西、四川、湖北、江西、湖南、重庆设立了6个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在山东设立海峡两岸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合作区,在福建厦门和泉州、安徽合肥设立海峡两岸集成电路产业合作试验区。有关措施助力吸引台企集聚发展和有需求的台企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融入新发展格局、参与高质量发展,同时在拓展内需市场中获得更多商机。

  第五,在台胞参评荣誉奖项和职业资格考试方面,台湾同胞得到更多的参与感、获得感和融入感。迄今已有331名台胞(家庭、集体)在22个省区市荣获地市级以上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五好家庭等荣誉称号,有6名台胞获评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据不完全统计,有上万名台胞报名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其中578人通过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3000多人通过医师资格考试,156人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第六,在文化领域,台湾同胞积极加入大陆各类文化团体,参评文化奖项,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中国文联及其所属各全国文艺家协会迄今已吸收台湾地区会员82人。7名在闽台胞获评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台湾艺术家参评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电影金鸡奖等重要奖项。台湾演艺人士每年参与大陆广电视听节目和电视剧制作近千人次。在马耳他、巴黎、马德里、悉尼、开罗、仰光等多个海外中国文化中心,两岸文创机构和艺术家举办各类文化艺术展览,共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对于接下来的工作,朱凤莲表示,国台办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时代党解决台湾问题的总体方略,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不断出台和完善造福台湾同胞、促进两岸各领域交流合作的政策措施,不断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展。

 

上海市出台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2月22日消息,为加快推动上海创新型经济发展,支持各类高成长性企业和研发机构升级打造创新型企业总部,培育壮大更多高能级创新主体,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支撑,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制订了《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上海市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三)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

  (四)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五)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六)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对于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按照规定可以申请资助和奖励:

  (一)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在上海市注册或迁入上海市,新设法人实体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资助。

  (二)对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的标准,按租金的30%,由相关区给予三年资助;自建办公用房的按上述标准分年度给予资助。

  (三)创新型企业总部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并对所在区域新增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上海创新型经济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主体进一步提高能级,加快打造复合型企业总部,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企业总部,是指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在本地自主拥有国内外影响力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优势和高成长发展能力,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度或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对其跨地区分支机构(或业务)具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行业领军企业。

  第三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规定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有关重点支持领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组织与认定

  第四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新办”)牵头负责我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定和管理,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对创新型企业总部的支持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教育、出入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创新型企业总部的支持保障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内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做好创新型企业总部的初审转报与资金配套等保障工作。

  第五条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三)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

  (四)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五)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六)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第六条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情况,资产、营收、纳税及员工人数情况;

  (二)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文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等创新成果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者证明的材料。

  第七条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向注册所在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主管部门在申报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由各区政府报送市战新办。

  (三)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认定条件定期组织对相关申请进行综合评估,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提出认定建议,提交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获得认定的企业由市战新办批复,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第三章支持与奖励

  第八条对于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按照规定可以申请资助和奖励:

  (一)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或迁入我市,新设法人实体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资助。

  (二)对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的标准,按租金的30%,由相关区给予三年资助;自建办公用房的按上述标准分年度给予资助。

  (三)创新型企业总部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并对所在区域新增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上述第(一)(三)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40%、60%分级承担,第(二)项由相关区财政全额承担,市级资金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已享受其他市级总部相关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上述奖励的市级部分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向注册所在区提出申请,经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区政府报送市战新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单位组织评估并提出拟支持建议,经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对创新型企业总部在创新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基础软件等方面自主研发取得重大突破并实现实际产出的重大项目,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30%比例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第十条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相关产业优惠利率中长期信贷专项贴息。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设立相关基金并申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创新型企业总部出台专门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一条鼓励创新型企业总部与高校设立各类创新联合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实施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创建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择优挂牌支持,该中心纳入所在区日常管理但不占相关区当年申报名额。

  第十二条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创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符合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资助。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开展专利导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50%比例支持,每项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服务与便利

  第十三条对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推荐纳入当年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扶持用人单位名单、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单,将该企业核心骨干人才和青年人才纳入市区两级人才公寓重点保障范围,并对该企业符合条件的重点高层次人才实施差异化购房政策。

  第十四条对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将其纳入我市科创职业清单;对于企业聘雇并担保的外籍行业高级专业人才,签发长期工作类居留许可,工作满三年后,经企业推荐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及其进口研发用物品纳入我市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和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以及张江科学城入境特殊物品试点单位“白名单”,享受相关便利化支持。

  第十五条对符合市重大工程标准的创新型企业总部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予以推进。

  第十六条将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企业总部相关产品,优先纳入我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享受政府首购等政策;鼓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用纳入国家和我市重点目录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有关创新产品。

  第十七条鼓励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创新型企业总部相关产品申报创新,对于纳入创新通道的产品,相关部门依职责按照“提前介入、专人负责、研审联动、全程指导”加大服务指导力度。

  第十八条支持将创新型企业总部纳入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告知承诺审批制实施范围,实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快速确认。支持上海技术交易所、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等交易场所和区域转化中心,为创新型企业总部提供本市及长三角创新资源协同、需求对接、技术交易等科技服务。

  第十九条支持对企业在名称登记、办理流程方面加强服务,并开展市场登记“全程网办”,为申领、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提供便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不定期检查机制,对已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进行动态评估,对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改正,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企业,经市战新办会议同意后,及时取消其相关资格。

  第二十一条已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企业运行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区主管部门。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两个月内向区主管部门报告,由区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条对于已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收回相关资金:

  (一)申报认定或申请有关资助和奖励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

  (三)未按期报告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报送企业运行情况。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各区、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出台配套政策或实施细则。临港新片区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申请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初审转报,资助奖励资金渠道参照临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资助奖励资金渠道安排。

沪深两市全天成交额7833亿元,浪潮信息成交额54.87亿元居首

  南方财经2月22日电,沪深两市全天成交额7833亿元,较上一交易日缩窄1381亿元。个股方面,浪潮信息成交额54.87亿元居首,宁德时代、中国电信、三六零成交额居前。

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预计,本季度全球石油市场将陷入供应过剩,同时下调需求前景,上调非OPEC供应预估。根据OPEC的最新月度报告,其将第三季度原油产量预测下调124万桶/天,至2,827万桶/天。这比OPEC 13个成员国7月的产量低了约57万桶/天。OPEC位于维也纳的研究部门将本季度全球原油需求预期下调72万桶/天,同时上调非OPEC供应预期52万桶/天。预计本季度原油消费均值为9993万桶/天。

原文链接:http://www.qiudei.com/news/show-200841.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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