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祖屋被某个子女拆旧建新,其他子女能起诉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理论上可以,因为祖屋是全家一起的,都有份继承。某一个子女拆旧建新了,势必了其他子女的继承权,应当赔偿。但实践中比较难操作,如原告需举证证明祖屋的价值,这样才能赔偿金额,而房屋已被拆掉是没法评估价值的,部分法官可能会酌情一个金额。另外很多此类案件已经过了3年时效,也无法胜诉。如下面这个案件,五儿子拆掉祖屋建新房,其他几个儿子知情且还帮忙建房。后新建的房屋拆迁,一下子获得巨额补偿。其他几个儿子就起诉,认为自己也有份。就认为从拆房到现在已5年,过了3年时效,驳回其他几个儿子要求赔偿的请求。
书节选:
根据庭审情况,双方均确认案涉某号宅基地在马前妻去世时均已建有相应祖屋及附属物,相关祖屋及附属物即便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登记亦可被认定为马前妻的遗产,但根据本案查明情况,祖屋及附属物已被何某5拆除,即马前妻的遗产已实际不存在,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提起本案实际是基于其应继承的遗产被他人损毁而生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其次,庭审中何某5陈述上述各地址的房屋分别被拆旧并新建于1999年至2017年间,且部分新建房屋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家属亦有参与提供劳务,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每年都会回来,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对此确认,亦是言,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对何某5新建房屋的事实是知悉的,从何某5后一次新建房屋至何某1、何某2、何某3、何某4提起本案已近五年,显然已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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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安置房所有权确认纠纷中,能否起诉过户至自己名下?
张静律师解答:如多套安置房的分割已经协商好,才能起诉过户至各人名下。如果还没有协商好,则只能起诉确认自己对全部安置房享有多少分之一的份额。如下面这个案件,宅基地房是父母一起建的,后母亲去世,然后该房屋被拆迁。父亲将6套安置房都给了儿子,三个女儿起诉要求确认6套安置房自己都有十六分之一的产权。审理后认为宅基地房父母各占一半份额,父亲只能处分自己那一半的份额,属于母亲那一半份额,应由配偶和子女平均分割,终支持了3个女儿的诉求。但因各产权人之间对无法分割尚未达成一致,故3个女儿没有起诉过户,只起诉了确认产权份额。
书节选:
本案中蔡1、蔡2、蔡3仅请求确认其对涉案争议的房屋享有的份额,没有请求对其所享有的份额由蔡4、蔡5名下过户至其三人名下。因此,本案仅确认蔡1、蔡2、蔡3涉案争议的房屋所享有的份额。关于过户的条件,需待六套房屋全部办理产权证,并确定其余各当事人应支付给办理产权证一方当事人除补偿款之外的垫付款项及费用具体数额的情况下,方可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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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证遗嘱必须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需要,立遗嘱人签字就行。
书节选:
本院认为,2016年4月28日,黄父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对涉案房屋和股权的归属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的争议点是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对此本院认为,公证机关具有办理公证业务的专门职能,公证人员具备知识与职业资质,其办理公证业务有比较严格的程序与规范,公证文书具有较强的性,高度可信。黄五儿认为,公证员没有对公证现场和过程进行,只有黄父在书面文件上的签名,无法判断公证程序合乎规范,该项意见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通俗而言就是法律并没有规定遗嘱公证的全过程必须,故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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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险可以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保险分很多中,有的保险权益可以继承,有的不可以。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主体之一,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具有不可或缺性。投保人的会对保险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大概有以下情况:
1. 对于保险费已经支付完毕的保险合同,因无需再支付保险费,投保人并不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 对于保险费未支付完毕的保险合同,其中部分保险合同有投保人豁免条款,即一旦投保人,则剩余的保险费无需再行支付,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3. 部分保险合同约定不得变更投保人,此类保险合同因投保人的而解除,保险现金价值可作为投保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4. 部分保险合同不禁止变更投保人,此时,投保人的继承可协商一致或根据遗嘱变更投保人,如无法协商一致,亦无相关遗嘱,导致投保人无法变更,保险合同因此解除的,保险现金价值可作为投保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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